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公共资源交管委成员单位研究制订,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委领导同意,现印发《奉化市建设工程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2015年3月20日
奉化市建设工程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特殊项目交易管理,保障特殊项目规范、透明交易和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特殊项目,是指国有或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通过正常招标程序不能满足实施要求,需要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项目,包括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正常招标程序,是指依法进行的公开招标,或本市有明确规定的简易招标等程序。
第三条 建设工程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抢险救灾项目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灾害需要紧急修复的项目,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交易:
1. 在抗击灾害发生过程中,需要紧急除险修复的施工项目,如道路抢通、河道疏通等,业主单位可在《抢险救灾项目名录库》(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中,自行确定承包单位;
2. 灾后需要紧急修复重建的施工项目,一般应在灾后三个月内启动实施,相关认定和交易程序按照《奉化市抢险救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超过三个月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正常招标程序;
3. 抢险救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承包单位。
第五条 应急项目是指未列入市政府年初实施计划,但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全市性重大专项活动需要在短期内紧急实施的;
2. 在日常行政管理中解危、解急需要的;
3. 行业管理部门在涉及关系民生、公众安全或社会稳定,社会反响强烈需要立即实施的;
4. 其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临时动议实施的。
第六条 其他特殊项目是指通过正常招标难以保障顺利实施或难以达到实施综合效益的项目,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按照《关于印发奉化市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市委办〔2013〕16号)文件,村经济合作社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比较简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本村村民有能力实施的;
2. 主要由民营企业和个人资助性资金投资建设,国有或集体资金非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经资助人同意的项目;
3. 因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原因导致施工环境复杂而项目急需实施的;
4. 同类项目6个月内在宁波市范围内有因投标单位较少而招标失败案例,或仅有有限已知稳定投标人的;
5. 对区域开发和公众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或单项设计要求复杂、专业性强的;
6. 国际财团、国外低息优惠贷款实施项目,且贷款方对招标有明确要求的;
7. 区域开发和建设管理需要长期协作的小型施工、维修项目;
8. 同类项目能明显低于市场价发包(但不得低于成本价),且能确保质量和管理到位的(施工项目下浮率应大于20%,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下浮率应大于40%);
9.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10.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11.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12.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1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14.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15.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 特殊项目交易管理遵照本市现行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业主单位自主决策、自主管理。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殊项目交易申请进行依法监督,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合同或框架合同结算条款审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特殊项目性质审定和交易方式客观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市监察局负责特殊项目交易管理的行政监察。
第八条 业主单位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民主决策,经领导班子集体(村级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确定特殊项目的性质、实施方案、交易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特殊项目交易方式包括简易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发包等,确定交易方式应当以公开交易为优先原则,并遵循以下规定:
1. 可采用简易招标方式的不应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2. 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不应直接发包;
3. 本市已建有相应项目类别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应当优先采用该名录库,在名录库交易单位中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条 除抢险救灾项目外,业主单位提出特殊项目交易申请的,应提交申请函、班子会议记录(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立项文件、项目资料等相关申请函件。
申请函需明确特殊项目概况、申请理由、申请交易方式等内容,申请函经业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镇(街道)所属项目(包括村级项目)申请函需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将特殊项目申请函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受理后按第十二条规定报批;符合第六条第1款情形的,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并提交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应急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按以下规模标准分级报批:
1.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批准;
2. 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分管领导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管办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委批准。
3.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分管领导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委批准。
相关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经批准后的特殊项目申请函件,抄送市监察局。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实施特殊项目,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事先与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对接,办理相关手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先报市财政局进行结算条款审查。抢险救灾和应急项目手续可采用后补制,并在项目实施后15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施工项目优惠下浮率应参照本市规定的指导性下浮率区间,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低于国家参考收费标准的下限价格。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按照批准的特殊项目交易方案,需组织交易的可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向行业管理办办理交易文件等资料审查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特殊项目实施前业主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应签订合同或框架合同,情况紧急的应在项目实施后15日内补签,合同应明确工程实施范围、经财政审查的结算条款、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被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交易、弄虚作假骗取特殊项目审批的,或相关监管部门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报市监察局处理。交易当事人被查实有违规、失信或违约行为的,按照《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放权改革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