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定向租赁
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租赁交易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租赁经济效益,防止不良竞租人扰乱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租赁管理办法》、《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定向租赁,是指业主单位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将出租标的物租赁给预定承租人(即定向租赁户),且在指定网站公告后,无人疑义或者无他人参与竞租报名的情况下,双方确定租赁交易关系的租赁办法。
如有其他竞租人参与竞租,则进入公开竞价程序。
(二)对主体合法、权属清晰、资料完整的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和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出租标的物的现实条件,采取定向租赁的方式。
(三)实施定向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定向租赁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程序
(一)定向租赁由业主单位提出并制定具体方案,报区国资管理中心核准(审批表附后)。方案应当包括定向租赁价、租赁保证金额度、竞租人竞租报价等内容。
1.定向租赁价由业主单位以同期、同类市场价格为参考,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用途和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如所涉标的物为首次出租的,定向租赁价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2.租赁保证金额度应为定向租赁价的30%以上,但不少于5000元。
3.其他竞租人参与租赁项目竞租的,竞租报价不得低于定向租赁价的105%,或者在定向租赁价的基础上增加2000-20000元。
(二)定向租赁方案经核准后,由业主单位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租赁项目相关材料。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租赁项目特点和要求,制定定向租赁交易公告和招租文件,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中不得设置排除其他潜在竞租人参与竞租的条款。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告中需明确经核准的租赁保证金、竞租人竞租报价额度。定向租赁户需在公告期内缴纳足额租赁保证金。
(四)定向租赁公告结束后,如无人疑义或者无人参与竞租报名,业主单位可直接与定向租赁户确定租赁关系并签订租赁合同。
(五)定向租赁公告期间,其他竞租人提出参与租赁项目竞租的,必须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且须认可确定的竞租报价额度,报名时一并缴纳租赁保证金。
1.如只有1家竞租人报名参与竞价,且定向租赁户放弃竞价的,则竞租人以有效竞租报价作为成交价成为竞得人。
2.如只有1家竞租人报名参与竞价,且定向租赁户参与竞价的,则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定向租赁户和竞租人进行竞价。
3.如有2家及以上竞租人报名参与竞价,且定向租赁户放弃的,则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所有竞租人进行竞价;如定向租赁户参与竞价的,则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定向租赁户和所有竞租人进行竞价。
4.竞价时按竞租人竞租报价作为竞价起始价,每次加价幅度在招租文件中明确,最终由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在同等报价条件下,定向租赁户享有优先权。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相关手续。
5.竞价时,所有竞价人均不报价时,则抽签决定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相关手续。
(六)定向租赁公告发布后,定向租赁户在无其他竞租人参与竞租情况下无故放弃租赁资格的,视作违约,没收租赁保证金。
上述条款中确定的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竞得资格,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者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作违约,没收租赁保证金。
三、附则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端,当事人可向区公共资源交管办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定向租赁交易审批表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 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管办
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5日
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管办 2017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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